人行道停車格為何氾濫?回歸人本交通,空間也應有正義
5月27日,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在「菊警局長室」臉書專頁刊登一則貼文,向市民報告蛋黃區機車格劃設進度。文中附上數張在狹小人行道畫上機車停車格的照片,並要求民眾「一定要確實把機車停放在人行道停車格內,大家來共同打造美好的市容環境」,引發討論。
台灣行人權益低落早已不是新聞,人行道停車格在每個城市亦所在多有,這則貼文之所以值得注意,在於提倡人本交通的現今社會,竟然依舊重複過去錯誤的政策方針,把殘害行人的施政當政績、得意洋洋地宣傳,並且認為將機車停放在人行道停車格,有助於「打造美好的市容環境」。此番言語之荒謬彷彿令人夢回大公路主義時代,缺乏人本交通道路設計的一般常識。
比無知更令人失望的,是機關對於弱勢族群的無感。官員口中的人行道停車格,乃是為了讓機車可以整齊停放的「權宜之計」,係不得已而為之,但他們沒發現的是,這看似無傷大雅的權宜之計,恰好是剝奪社會最弱勢族群出行權利的人血饅頭。
因此不出所料地,該則貼文底下湧入千則批評留言:「那行人要走哪?」、「設計時,有考慮過行人嗎?」、「機車停放人行道,百姓必走快車道」、「輪椅族、嬰兒車怎麼辦?推到大馬路上去嗎?」更有人點出人行道停車格與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的矛盾:既禁止汽機車騎上人行道,又在人行道上劃停車格,是在引誘違規,方便警察釣魚執法嗎?
由此議論可知,台灣民眾對於空間使用是否妥當,出於最真誠的善良與同理心,已經給出中肯評價;對於人行道停車格本身設計規範上的不合理,亦多所質疑。於是,本文想嘗試從略具理論性質的角度,提出為什麼該反對「人行道停車格」這樣畸形的產物。
城市空間裡,不是只有健康強壯的人
城市的環境設計,需要符合居民的需求,雖然汽機車使用者占大多數,但這絕非代表該族群的便利必須完全被滿足。觀諸世界各先進國家之道路設計,人行道是必須被優先設置的基礎建設,原因在於它不僅是所有人都需要利用的設施——即便開車族也需要走路——它更是確保身心障礙者、輪椅族群、嬰幼童與老年人,可以安全地在城市中自主移動的唯一方式。
我在先前的文章中,已經提及人行道會是超高齡社會最好的長照設施,並且舉出人行道可以帶來的正面效益,值得所有人追求。這篇文章無意再度重述人行道的價值,更不打算列舉人行道的益處,以大砲打小鳥的方式回擊「人行道停車格可以使機車整齊停放」這樣膚淺短視的施政目標。
原因很簡單,走在平整、寬度足夠且獨立、安全的步行空間,是每個市民的基本權利,不需為機汽車的便利或是「市容美觀」妥協。誠然,步行權尚未成為法律意義上保障的權利,難以找到救濟管道,因此非常遺憾地,用人行道太爛為由向政府提起訴願成功的可能性極低。但這並不代表它可以在政治上、台灣都市發展文明的進程上被忽略。
做個文明人,空間也有正義
何謂文明?文明(civilization)的字源拉丁文「civilis」有城市化跟公民化的含義。數千年前,當人群聚集開始形成城市,共同聚居在一座城市的陌生人彼此之間需要分工合作、互助互利,將集體利益置於私人利益之前。這樣一群擁有集體意識的人,後續被引申成為「公民」意涵的核心,也在此刻,「正義」作為一種哲學概念開始萌芽,演變成為規訓與法律。
然而,雖然城市是文明的載體,但「城市空間」長時間被視為不具備任何特性的物理容器而備受哲學或社會學漠視,更少以此作為正義的討論對象。正義可以是行為上的、制度上的,但是空間就是空間,街道就是街道,哪有正義可言?
一直到60年代,歷經戰後資本主義危機的歐美國家,方開始在學術研究中強調空間的社會屬性。當時的歐美大城市,產業轉移導致中心城區沒落,新自由主義浪潮下以開發為導向的都市發展,也造成都市仕紳化、勞動力市場與都市空間極化等現象,引起人們反思空間的構成與權力之間的作用關係,並進而思考「公平性」如何在都市空間中實現。
集理論之大成者,該屬索雅(Edward Soja)。索雅承襲政治哲學家楊(Iris M.Young)對於正義的探討,認為我們應該從空間(地理)與歷史的脈絡,覺知不平等與不正義產生的動態過程,而不僅只是關注羅爾斯(John Rawls)的社會資源分配正義。由此,便可幫助我們觀察、甄別、緩解和解消空間生產過程中的不公不義,比如:大眾運輸的缺乏、科技監控社會、城市公共空間剝奪與通用設計缺失等。
空間正義,體現於人行道規劃
有了這一層的認知,再回頭看台灣的道路設計。根據20多年前訂定的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》第7條第1款可知,只要有騎樓,得不設置人行道;路寬12公尺以內的巷弄,也不需設置步行空間(但卻可以劃設路邊停車格)。
若是我們帶著一雙甄別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》不合理的雙眼,可以輕易發現這部老舊的設計標準,並不符合現今以人為本交通規劃潮流,更是完全忽視對於高齡者、輪椅族的照顧,而將汽機車使用者的便利置於更高位階。這樣貶抑行人權利的規範,為台灣人本交通政策的推動造成根本性的破壞。騎樓「所有權私有、使用權公用」的物權屬性,更難以作為政府拋棄公共設施建設責任的藉口。
在如此嚴苛的設置條件下倖存的人行道,亦是慘不忍睹。暫且不論政府因為人力不足而懶於取締人行道違規停車、擺攤、放置私人物品;我國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90-3條與內政部營建署「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」賦予公路主管機關、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在「特定條件」下設置人行道停車格的權力,然而,這當中並未定義所謂的特定條件之「路寬不足」、「不影響行人」的客觀標準。
這直接造成了機關濫用此規範,便宜行事,不去思考該如何降低私人運具使用,轉而去侵害弱勢族群行動空間的結果。不僅如此,還間接助長民眾使用汽機車的意願,使越來越多人不願意走路與使用大眾運輸工具,而那些本就不方便外出、亦無法轉換成汽機車使用者的的身心障礙人士或高齡族群,更只能受困家中。這當中的政治決策過程,在在體現我國道路設計極為欠缺空間正義的思考觀點。
小結
文明的價值體現於對他人的關懷,都市空間規劃所能支配的權力影響著每一位生活在一起的都市人,更應該被小心檢視。我國氾濫的「人行道停車格」,是對於行人路權最大的貶抑,同時也是道路空間淪為討好使用私人運具者籌碼最明顯的證據,更是明目張膽地選擇壓迫社會弱勢族群身體權力的惡性產物。
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現有法令,最大程度限縮人行道停車格劃設條件(例如僅限於身心障礙人士停放),並訂定客觀標準,避免地方政府因不清楚規範內容與政策方向,浮濫使用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